您好,欢迎访问贵州省湖北大冶商会官方网站! 2026年10月12日 星期一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湖北大冶商会。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湖北大冶籍人士在黔开办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。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。

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

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 "两个维护",领导本团体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三章 业务范围
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(一) 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,宣传党的政策,引导会员企业,爱国、敬业、创新、守法、诚信、贡献,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。(二) 提供政策咨询、信息、法律等相关资源,为促进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服务。(三) 加强与其他商 (协) 会组织的交流,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交流合作。(四) 开展商会内部调解,促进商会诚信合规建设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。(五) 组织会员参加乡村振兴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。(六) 帮助宣传鄂黔两地投资环境,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、招才引智等工作。(七)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。

第四章 会员

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(三) 在本团体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(三)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(一)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二)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(三)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(四)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(一)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(二)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(三)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(四)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(六) 按规定交纳会费;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(二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(四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(五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六)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(七) 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% 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(二) 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;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 1/3。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(一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(二)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(三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(四) 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(五)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(六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(八)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九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(十)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/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 1/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罢免会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 1 人、副会长不超过 11 人、秘书长 1 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(二)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(三)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(五)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(六) 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(七)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 领导理事会工作;(二)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(三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(四) 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(五)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(二)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(四)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2 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(一) 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(二) 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(三)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(四) 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的罢免程序:(一) 1/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(二) 1/2 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(三) 1/5 以上的会员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。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七章 补选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 1/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(一) 会费;(二) 捐赠;(三) 政府资助;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(五) 利息;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(一)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(二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(三)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(四) 自行解散的;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十一章 附则
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5年 6月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